更新时间:2021-08-11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芦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XXX小区2栋。
负责人:楚X如,主任。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96号。
负责人:刘军,主任。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XX业委会)因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贺家土办事处)下属的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1月19日下达的《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违法,于2021年5月21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贺家土物管办下达的《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芦淞区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21日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XXXX业委会称:XXXX业委会定于2021年1月12日至27日就如何选用物业公司(续聘现有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区报送了相关资料,并邀请社区监督指导。1月12日,业主大会投票如期进行。1月13日,因不法分子打砸投票现场,撕毁选票,投票被迫暂停。1月16日业主大会投票重新开始,1月31日完成投票。3月26日,贺家土街道办事处给XXXX业委会发了工作函,称小区开发商和两个业主已经起诉该业委会,建议暂停选聘物业工作,XXXX业委会方才知道,贺家土物管办于2021年1月19日给XXXX业委会下达了《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但该通知XXXX业委会之前并未收悉。贺家土办事处物管办下达的《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认定的事实有问题。该通知认为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违反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程序错误。但是违反该细则的事实认定不详,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按照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邀请社区参与监督与指导。第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规定错误。《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十七条针对的是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违反管理规定、议事规则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召开业主大会就如何选用物业公司,不违反管理规定,议事规则,更不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第三、作出决定的主体不适格。《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到本案中,即为贺家土办事处或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家土物管办不具备实施《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八十一条的主体资格。特申请要求确认贺家土物管办下达的《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贺家土办事处辩称:一、XXXX业委会未收悉《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情况与事实不符。2021年1月19日晚,贺家土街道副主任带领相关同志组织XXXX业委会及部分业主在长塘湾社区3楼会议室召开关于暂停业主大会相关事宜的会议,并当场宣读了《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到会的XXXX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知悉该通知内容,但并不同意和采纳该通知内容。二、我办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XXXX业委会进行监督和指导,对XXXX业委会报送召开业主大会实施方案给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但XXXX业委会在商讨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公告方案,违反《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办依法下达《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三、申请人反映贺家土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具备实施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贺家土物管办是贺家土街道办事处下设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是监督指导辖区内所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因此,XXXX业委会反映贺家土物管办不具备实施主体资格不成立。被申请人是按照《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工作,为保障全体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贺家土物管办向XXXX业委会发出《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的行为合法、合规、合程序,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XXXX业委会定于2021年1月12日至27日就如何选用物业公司(续聘现有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区报送了相关资料,并邀请社区监督指导。1月12日,业主大会投票如期进行。1月13日,因有人打砸投票现场,撕毁选票,投票被迫暂停。1月16日业主大会投票重新开始,1月31日完成投票。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就选用物业公司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方案后,认为报送方案欠妥,于2021年1月19日晚,由贺家土街道副主任带领相关同志组织XXXX业委会及部分业主在长塘湾社区3楼会议室召开关于暂停业主大会相关事宜的会议,并当场宣读了《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到会的XXXX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知悉该通知内容,但并不同意和采纳该通知内容。
申请人为此要求确认贺家土办事处下达的《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则认为其依法下达《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的行为是合法合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向与会申请人的代表当场宣读《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申请人不服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其向本机关首次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21年5月12日,已超出六十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八月一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