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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芦政复字第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3-01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芦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X颖,男,汉族,20XXX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XXXX251475,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申请人X颖因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在调查处理举报对象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市场监督局未能在限期内结案,并责令市场监督局限期处理该案。芦淞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X颖称:2020年7月2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唐人神猪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玫瑰香肠”不符规定。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申请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并责令其限期处理。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局辩称: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湖南唐人神猪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玫瑰香肠”不符规定。因该公司属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该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请其直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唐人神猪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玫瑰香肠”不符规定。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后,认为该公司属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而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投诉举报至今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特此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0731-28289600电话与018820688952手机号码进行联系,时长60秒。该手机号码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联系电话号是同一号码。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因该公司属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并责令其限期处理的主张,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颖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