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芦政复字第15号
申请人:邓X陵,男,汉族,19XX年X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XXXX070016,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三路XX号XXX幢。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负责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邓X陵因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处理到位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未完成的职责,即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说明情况,并联合平台停止商家的非法销售海外药品的行为。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邓X陵称: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在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旗下天猫商场店铺“古韵逸方旗舰店”购买Tigerbalm泰国虎贴,打开后发现该膏药存在下列问题:1、没有中文标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药品成分等;2、商品和店面的品牌不一致;3、该跨境商品不是国外直邮,而是从国内发货,疑是假货。申请人遂于2021年9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但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在平台反馈:2021年9月1日,我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无人经营,电话联系公司法人,无人接听,该投诉无法处理。申请人疑惑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实地检查被举报公司的时间早于申请人投诉该公司的时间。2021年9月8日,申请人接到芦淞区市场监管局电话回复;2021年8月27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就接到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所以2021年9月1日就去实地检查,故平台反馈内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申请人在通话中要求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未完成的义务,致电阿里巴巴说明“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要求下架该公司天猫店铺及停售,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会将申请人建议向上反馈后告知处理结果,但没有得到芦淞区市场监管局的明确回复。其后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2021年9月1日,“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地址迁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申请人疑惑该公司在接到投诉的同时,是如何办理地址变更的,且告知申请人该场所无人经营的“事实”。就该问题请芦淞区市场监管局给申请人一份住改商证明以及同意该公司迁入的相关资料。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要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未完成的职责,办理12315投诉单,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说明“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并联合平台停止商家的非法销售海外药品的行为,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2021年8月31日,万仁岗12315平台网络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老虎帖,后交由庆云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置。9月1日,庆云市场监管所对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住所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办公,法人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将该情况在12315网络平台上告知了投诉人。
2021年9月3日,申请人邓X陵12315平台网络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古韵逸方旗舰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泰国虎帖,后交由庆云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置。由于9月1日庆云市场监管所已对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住所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办公、法人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将该情况在12315网络平台上告知了投诉人。
2021年9月8日,申请人邓先生12345电话投诉“古韵逸方旗舰店”(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店铺名称)销售的泰国虎帖标注泰国直邮而实际邮寄物流不是泰国直购,后交由庆云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置。9月8日,庆云市场监管所再次对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住所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办公,法人电话无人接听,经查阅系统记录涉诉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由天元区变更住所到芦淞区,因无法联系到该涉诉公司,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电话告知投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分别通过12315网络平台和电话告知投诉人,并将该涉诉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涉诉公司申请办理住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只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涉诉公司应当对新住所使用证明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因投诉而禁止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诉公司的新住所使用证明等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被申请人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的负责变更登记受理科室和负责投诉处置监管所是分别为二个不同职能的机构,各自负责处理职能权限内的事务。变更登记受理科室负责涉诉公司的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会进行实质现场勘验审查;而投诉处置监管所只会负责对投诉件进行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上述三起均为投诉件,且投诉人的诉求内容均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退货等,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适用于解决争议,而不能因暂未认定的违法事实,而作出要求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公司关停其平台下的店铺的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邓X陵于2021年9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网络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古韵逸方旗舰店”向其售卖了疑似国内黑作坊加工的“泰国虎贴”。因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在2021年8月31日就接到投诉株洲聚合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单,2021年9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住所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办公,法人电话无人接听。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将该情况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告知了投诉人邓X陵。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9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答复了申请人,其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投诉举报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继续实施调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后,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应当视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X陵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