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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芦政复字第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24

申请人:X皓,汉族,19XXX月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XXXX240018,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XXXX栋X单元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28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湘妹子优选食品铺”花费10.35元购买了“锅巴”,订单编号220508-401735709680506,该产品宣称无糖,但是碳水化合物实际含量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里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该无糖标准为:无或不含糖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该商家捏造事实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致使申请人上当受骗。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回复。

现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51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安排属地监管所的执法干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涉诉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涉诉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2年71日,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2022年8月18日我局已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20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信函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信后进行了调查核实,2022年71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但在2022年8月18日才向申请人送达了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20号《投诉举报告知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7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19号《投诉举报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构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已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