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22号
申请人:唐X龙,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XXXX101097,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8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于2022年6月4日在芦淞区船见食品店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俄罗斯奶粉,花费了49.9元,订单编号4940005322977283979。申请人认为芦淞区船见食品店抖音店铺销售的俄罗斯奈飞是国家禁止的奶粉、走私产品,且没有查到进口商信息,产品标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联系申请人告知案件受理情况。
现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6月2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监管所的执法干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涉诉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涉诉单位在此办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2022年8月12日,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我局已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18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信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2年8月12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18号《投诉举报告知书》,该文书实际邮出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
另查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8月12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并中止调查的决定,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株芦市监投举告〔2022〕6-18号《投诉举报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构成程序违法。现被申请人已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