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芦政复字(2023)14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1-16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41

申请人:X成,汉族,19XX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XXXX155614,现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XXXXXXXX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姜园路72号                                 

负责人:陈庚社,该局局长

第三人:X,女,汉族,19XX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XXXX274049,现住株洲市芦淞区迎新居委会XXX村散户XXXX号

申请人X成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以下简称:董家段分局)作出的公()决字[2023]第0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我妻子和妻弟晏X虎借钱给殷X武办企业,公司成立后殷X武给了我们股金证明,且由我妻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因公司的行政审批手续一直没有批复下来,2023年X武在没有通知任何股东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所有财产变卖处理,款项私入腰包,对外谎称公司倒闭,实际到现在还在。很多股东找我们要我们负责,于是我们到殷X武家索要账册、印章、公布账目等,但其拒绝,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法人代表更换。我患有尿毒症,无劳动力,需要钱治疗,全家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儿子打工,我们几次上门谈话甚至下跪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2023年9月28日只能搬出家父遗像,带着家母到三三一,在那里烧了纸钱和花圈祭拜我父亲,想殷X武与周X两口子能念在与家父家母的老交情上给我一个交代,当时并没有做过激行为,不久后就返回了。2023年10月9日,两辆警车开到我家来,车上下来几个着便装的人,说核实情况,当时也没有向我们出示证件,在场有很多村民可以作证,但我还是将一些情况如实告知了,并将公司的《股金证明》交给陈友兴(此人名字是事后在他们的公示栏看到的)看,他们当时就收了我的证明,要求我们一家一同前往派出所做笔录。我们就坐上他们的车子一起去了。在五里墩派出所,工作人员收了我们所有人的手机,分别单一谈话,从上午9点一直做到晚上9点,高度压抑和烦躁,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我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他们随后就出具了公()决字[2023]第0206、0207、0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扎了手指头滴血在谈话笔录上,这时候才向我们出示工作证件,之后就把我们送去430,我身体不佳就监外服刑,我老婆被拘留了7天才出来,派出所没收我的资料一直都不返还给我们。我11月22日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系统显示其住址是湖南省拘留所,对我们家的个人隐私造成泄露。殷X武说过他与五里墩派出所的民警关系非同一般,此次他们所作所为让人怀疑执法公正性,设局让我们往里钻,实际也是先定罪后走程序,定罪依据不足,事实与二十六条也完全不符,给我及家人造成巨大损失,对我们的诉求视而不见,滥用公权,权利绑架。

 

对该处罚结果不服,现请求撤销董家段分局作出的公()决字[2023]第0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董家段分局扣留《股金证明》的行为违法,责令归还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28日14时许,董家段分局董家段派出所接到受害人X(其丈夫姓名X武)报警,称有一伙人到她家摆放花圈,设灵台哭灵,并在现场烧纸钱、香烛和燃放炮竹滋事,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同时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董家段派出所据此受理为寻衅滋事案件进行调查。

董家段派出所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10月9日将三名违法嫌疑人X成X成X珍传唤至董家段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经依法询问,三名嫌疑人均一致陈述,他们家因投资受损与X家存在经济纠纷。为了能要回损失,他们在家预谋,采取到X家里设灵堂,烧钱纸等方式滋扰他人生活,造成他人心理恐惧,以此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于是上述三人于2023年9月28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物品到受害人X家,不听他人劝阻,在X家院子内实施了摆放X成父亲遗像,烧纸哭灵,燃放炮竹等行为。三人的陈述与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相符,足以证明。

另查明,2023年9月14日,X成X成X珍X家因同一经济纠纷问题与X家人发生口角,甚至推搡行为。X一方报警后,董家段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双方劝解,并要求双方不能采取非法行为维权,经济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违法嫌疑人对投资纠纷不依法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经公安机关劝解后,仍采取到他人家中实施滋扰与软暴力方式索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在查明事实后,办案民警依法进行了处罚前告知,违法行为人不但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以拒绝签字对抗法律,据此,我分局根据其违法行为及后果,依法对X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对X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对X珍作出行政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因X珍超过70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办案民警对X成X成X珍三人的处罚决定,当面予以了宣读,但X成拒绝签字捺印。关于扣押股金证明的问题经查,办案过程中并无扣押股金证明的行为,其所谓股金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公安机关无必要,也没有作出扣押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X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第三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申请人为达到诉求于2023年9月28日到第三人家门口摆设灵台,燃放纸钱爆竹等干扰第三人一家正常生活。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报案后,经过受理立案,于2023年10月9日至申请人家中传唤申请人和另外几名相关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情况,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且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扣留其股金证明,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家中主要是传唤申请人等几名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调查寻衅滋事无需收集股金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并没有搜查及扣押行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法扣留其股金证明(复印件),但没有提供相关扣押凭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医院系统导出的地址泄露隐私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是此次执法办案造成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告知笔录、病例资料、调解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申请人为达到诉求到第三人家门口摆设灵台,燃放纸钱爆竹等干扰第三人一家正常生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传唤询问等程序,查明事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裁量基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扣留其股金证明(复印件)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分局作出的公()决字[2023]第0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X成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