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3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100号
申请人:赵X利,男,汉族,身份证号:13292419XXXX241812,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第三人:芦淞区孙北芬百货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998号高新区董家段片区汇通金港2栋9楼905号1301326。
负责人:李怡祥。
申请人赵X利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于2023年8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芦淞区孙北芬百货商行在抖音商城的店铺购买了“日本本土味霸高汤调味料”,发现该商品未标注中文标签,申请人购买后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分送至被申请人办理,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办理结果,违反了办案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故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告知立案与否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举报立案或不予立案;4、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举报的办理结果。
第三人芦淞区孙北芬百货商行未提交陈述意见。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日,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孙北芬百货商行”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2023年2月27日,由于同一情况,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23年3月1日,因涉诉单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投诉举报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芦淞区孙北芬百货商行的抖音商城购买了“日本本土味霸高汤调味料”,发现该商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之后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将该线索分送至被申请人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举报线索,于2023年3月1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由于同一情况,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将第三人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单位在此办公,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但至2023年8月25日才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材料、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购物交易截图、购物照片、市场监管局《立案审批表》、《实地核查记录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调查情况通报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又因第三人下落不明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办理情况,构成程序违法。现被申请人已将案件受理及处理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责令告知已无实际意义,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案件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