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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6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20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61

 申请人:X明,男,汉族,20XXX14日出,身份证号码:43052120XXXX144732,现住址:株洲市荷塘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毅,局长

第三人:芦淞区品上酒业经营部。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月形山嘉州大厦102号。

负责人:赵旭

申请人X明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置行为,2023526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526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X明称:

2023年5月9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店中购买了12瓶白酒,该预包装食品为三无产品。其通过市长热线12345平台进行投诉后得到回复:“2023年5月12日,我所工作人员前往该店进行检查,该店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经调查,该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关于协调赔偿问题,经我方调解,商家愿意退货,不接受其他调解,如果投诉方同意就请撤诉,不同意的话,商家拒绝调解,我所将终止调解。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如投诉方因该食品受到损害,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产品已定量包装按瓶或者以整箱形式售卖并非散装食品,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内容,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接12345市长热线平台的申请人投诉件(编号03002023051000001)。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登记的住所为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月行山嘉州大厦102号的芦淞区品上酒业经营部(投诉人所称茅台镇天水酒业)进行了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正在对外经营,经调查,被投诉人声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在该店购买了散白酒并要求店家灌装好,共计灌装了12瓶合两箱。经询问被投诉人,其销售给申请人的散白酒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散白酒供货商资质、送货单和该批散白酒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解,申请人执意要求退一赔十,而被投诉人表示只愿意全额退货退款,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在12345市长热线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

第三人芦淞区品上酒业经营部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12345平台投诉第三人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5月12日到第三人店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第三人店内有销售的散装白酒两缸及无任何标签信息的空瓶,经查验该散白酒供货商资质、送货单和该批散白酒的检测报告,产品非三无产品。由于该散装白酒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七)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了株芦市监当罚[2023]5-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由于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通过1234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于2023年5月26日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510日收到投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散装白酒非三无产品,但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并517通过1234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其回复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X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