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黄X华,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XXXX272515,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X栋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政法路。
负责人:罗有略,局长。
申请人黄X华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以下简称:芦淞分局)作出的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其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22年6月4日,杨X兴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申请人调查查到杨X兴仓库存有其商标吊牌,于是到现场把证据拿走。之后杨X兴带了五个人闯入申请人办公室,申请人被杨X兴踢了一脚下裆,用手打了左脸一耳光,李X帮忙杨X兴打了申请人左手一拳,人证物证、监控、笔录,芦淞区公安局巡警大队都有。公安局对杨X兴处罚过轻,李X是帮凶打了人没有被处罚,验伤的医疗费用应由杨X兴负责。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芦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
2022年6月4 日,申请人黄X华报警称被人殴打,我局巡警大队接受报案随即受案并开展调查,2022年6月5日,对受害人黄X华、在场的黄X华员工薛勇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6月11日,我局巡警大队将嫌疑人杨X兴、李X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发现,2022年6月4日16时许,因黄X华欠了杨X兴货款,黄X华认为杨X兴侵犯了其商标权,两人在芦淞区汇金大厦四楼黄X华的办公室发生争吵并推搡,争吵过程中黄X华用手指杨X兴的鼻子,杨X兴打了黄X华一个耳光。2022年6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决定书对杨X兴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因疫情原因对其拘留暂未执行。
一、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点,杨X兴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幅度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局对杨X兴处行政拘留三日,在处罚幅度内。
二、针对黄X华反映李X对其有殴打行为,应对李X予以处罚,我局巡警大队对李X进行了传唤,找当时在场人员薛X(黄X华的员工)及在办公室门口围观的曾X武、曹X农、刘X华、黄X华的三名女员工黄X、龙X英、何X燕进行了调查,薛X、曾X武、曹X农、刘X华都没有证实李X有殴打黄X华的行为,三名女员工黄X、龙X英、何X燕因黄X华组织他们看监控视频,引导作证,证明效力不足以证实李X殴打黄X华的事实,且黄X华提供的视频资料是走廊上的监控,不能反映办公室内发生的真实情况。故李X殴打黄X华的事实不能成立。
三、黄X华要杨X兴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其民事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局办案民警严格遵守了受案、传唤通知家属、处罚前告知、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区政府维持我局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4日16时许,因黄X华欠了杨X兴货款,黄X华认为杨X兴侵犯了其商标权,两人在芦淞区汇金大厦四楼黄X华的办公室发生争吵并推搡,争吵过程中黄X华用手指杨X兴的鼻子,杨X兴打了黄X华一个耳光。2022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决定书对杨X兴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程序,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点等规定,认定杨X兴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申请人不服芦淞分局作出的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芦(巡)决字[2022]第0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