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芦政复字第14号
申请人:赵X玮,男,汉族,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XXXX210090,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负责人:夏志毅,局长。
申请人赵X玮因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为违法,于2022年7月4日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立案。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X玮称:
2022年6月18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政务服务电话12345对芦淞区蓉甘百货商行进行了举报,投诉其在淘宝网(沙皮健身补剂店)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非法办理营业许可的问题,2022年6月21日在被申请人未电话联系申请人的情况下,不经调查其违法行为只对其公司采取了列入异常名录。被复议人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及行政规定,对涉事企业违法行为避重就轻,严重危害了投诉人及其他公民健康及消费权益。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要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开道歉。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2022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收到申请人一份投诉件。2022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涉诉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涉诉单位。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6月21日,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回复了处理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恳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通过株洲市政务服务电话12345对芦淞区蓉甘百货商行进行了举报,投诉其在淘宝网(沙皮健身补剂店)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非法办理营业许可的问题,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芦淞区蓉甘百货商行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涉诉单位。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涉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1234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先进行核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该单位,故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6月21日在12345平台答复了申请人。其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举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玮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