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5)16号
申请人:许X才,男,20XX年XX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52520XXXX096314,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XX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许X才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26日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在“芦淞区柒品百货商行”的抖音商城店铺“柒品食品”购买了商品“五味子”,食用时发现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于2024年11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作出了对投诉不予受理,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于11月20日在12315平台答复了申请人,并告知了救济途径和诉权,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和告知,于2025年2月20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许X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