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21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5)14号
申请人:李X维,男,汉族,19XX年X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8219XXXX255014,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街道XX街XXXX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株洲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X维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5日在“芦淞区清友茶叶店”的抖音商城购买了“白莺山古树晒红”茶叶,食用时发现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无权对外以自身名义进行处理并作出告知,本案法律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以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未完全履行举报事项的处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1430203002025011432516622结案反馈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经办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商品的物流信息显示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1.关于投诉事项: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决定不予受理。
2.关于举报事项: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由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告知申请人。
3.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已在12315平台依法回复了申请人。也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件和违法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发货地)的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以及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回复为“此件由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宁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办人员李龙涛、程延办理(联系电话0731-28289630),经该所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内容如下:……”。其中写明该回复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反馈,且其后的回复内容也为“本局不予受理、本局决定不予立案”,足以体现该答复以被申请人名义作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做出了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5日在“芦淞区清友茶叶店”的抖音商城购买了“白莺山古树晒红”茶叶,食用时发现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对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商品的物流信息显示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遂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举报决定不予立案。1月22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建宁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告知其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送达《调查情况通报函》,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件和违法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发货地)的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及通话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案件移送函》及EMS单据、《调查情况通报函》及EMS单据、《投诉举报告知书》及EMS单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本案中,举报事项由被申请人处理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会依流程分配到申请人的具体承办所,故本案的投诉举报由建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经办,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平台上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因其实际经营地(发货地)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告知其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送达了《调查情况通报函》,将该投诉举报件和违法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发货地)的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该案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1430203002025011432516622结案反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