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9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152号
申请人:罗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21119XXXX240812,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XX社区散户XX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万飞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玢,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罗X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养老金金额的计算审核,于2024年12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养老金的金额错误,其是1987年10月参加工作,当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不明,1995年才建立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不准。2001年株洲市工商局注销株洲市化学工业研究所企业性质单位,株洲市人社局按照60%的社保费收取不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芦淞区改制办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到了专项改制资金800多万元解决单位改制遗留问题,当时人社局没有及时清算准社保费,造成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改制基准日定于2007年6月30日,株洲市政府专题纪要是2007年10月9日,原单位缴纳社保费是2007年6月不合法。复议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养老金。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不准问题:经被申请人在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缴费月数认定为414个月,其中包含了1987年10月至1995年8月期间95个月的视同缴费月数,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无误。
2.关于2001年株洲市化工研究所注销后60%社保费标准问题:申请人2021年前属于在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的对象,对相关政策存在异议,建议向市级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3.关于2018年芦淞区改制办收到市政府拨付的专项改制资金800多万元处理问题:该专项资金处理不由被申请人负责,且未收到相关专项资金,具体资金处理建议咨询相关单位。
4.关于申请人称改革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2007年6月不合法问题:因申请人所在企业改革时,相关业务属于市本级管理,相关业务活动与被申请人无关,如对适用法律和政策存在疑义,建议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5.关于清算社保费错误问题:被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为申请人进行基本养老金预发核定,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经再次核实,申请人缴费月数认定为414个月,包括1987年10月至1995年8月期间95个月的视同缴费月数和1995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319个月的实际缴费月数,基本养老金预发核定程序合法,数额无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7年10月进入株洲市化学工业研究所工作,1995年9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24年3月退休。株洲市化学工业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是成立于1958年,长期以来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化工生产企业两块牌子下运营。2005年12月29日,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株编办[2005]158号《关于同意株洲市化工研究所不再列入事业单位范围的批复》,同意株洲市化工研究所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范围。2007年4月17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市化工研究所关闭清算有关问题的会议,会议认为应按省政府的要求对化研所予以关闭,涉及其职工安置的人数、工龄、欠发工资、补偿费数额以及提前退休等各类人员等的认定由市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关闭清算移交芦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07年6月,株洲市经济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芦淞区政府四方签署《关于株洲市化工研究所移交株洲市芦淞区的协议》,约定以2007年5月31日为移交的截止日期,化研所所有资产、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企业办社会职能整体移交芦淞区,并就化研所关闭清算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及其它有关费用的计算依据及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另查明,2024年3月,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料及信息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认为,该同志已具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资格,同意2024年3月退休,并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了核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清算社保费存在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株洲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株政专纪﹝2007﹞76号)、《关于株洲市化工研究所移交株洲市芦淞区的协议》、《企业注册登记材料》、《关于同意株洲市化工研究所不再列入事业单位范围的批复》(株编办[2005]158号)、《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本案中,申请人1987年10月进入株洲市化学工业研究所工作,2024年3月退休,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缴费月数认定为414个月,1995年9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期间95个月为视同缴费月数;1995年9月至2024年3月退休,期间319个月为实际缴费月数,共计414个月,被申请人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无误。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管理范围,被申请人也已建议申请人向有关单位咨询了解。被申请人在履行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审核的职权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罗X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作出的认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