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浏览次数:来源:司法局作者: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4)66号
申请人:袁X桂,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XXXX103014,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XX村XX组0XX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丽珍,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向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公开的2008年至2023年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每户)和罗塘村(每户)包括未名1898商品房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明细和处理情况明细信息,多次电话催促,至今仍未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信息公开如实依法全面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共4项行政处罚权,实施时间从2018年5月11日起。具体见株洲市规划局与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移交文本》。
二、关于董家段街道百井村(每户)和罗塘村(每户)包括未名1898商品房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明细和处理情况明细。根据株办[2022]1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芦办发[2022]24号《株芦株洲市芦淞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以镇(街道)为责任主体,资规局负责违建行为性质认定工作,区城管局负责派驻镇(街道)城管中队执法指导、案件审核,镇(街道)负责全面推进实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故该信息不属于我机关制作也不属于我机关保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8年至2023年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每户)和罗塘村(每户)包括未名1898商品房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明细和处理情况明细。该邮件7月29日被签收后,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对该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信息公开如实依法全面公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身份证明材料、《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单据、《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通话记录、城管局《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涉改行政处罚权移交文本》、株办[2022]1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芦办发[2024]2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株办[2022]14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芦办发[2022]24号《株芦株洲市芦淞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每户)和罗塘村(每户)包括未名1898商品房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以董家塅街道为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城管等部门参与配合,被申请人负责派驻镇(街道)城管中队执法指导、案件审核,故《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复议人负责公开,应说明理由,并将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做出信息公开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