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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27浏览次数:来源:区司法局作者:区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28

 申请人:X军,男,汉族,19XX3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04XXXXXXXX3214,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XXXXXXXX号附X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申请人X军因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2023426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本机关2023427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期30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X军称:

我现居住的房子位于董家塅办事处XX村XXX组,于1997年8月就已建好,2015年征收了之后,就用征收款在1997年建的房子上增修了现在的住房,也征得了村上村长的同意,现在居住的房子已居住了8年之久,现在城管突然给我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直没有给我们出示任何有关文件,理由是我们影响了城市规划,妨碍了机场建设,我不能接受。离我居住不到100米的位置也和我一样情况的房子比比皆是,还有正在建设中的,为何不是违建?现有两个小孩需要住房生活,我的征收款投资失败赔进去了,还欠了一身外债,把政府分的安置房都卖了,我现在住的是唯一住房。恳请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使我诚服。

请求撤销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株芦城限拆决字〔2023〕DJCW13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辩称:

一、针对申请人袁X军称无住房问题:

经我局调查以及申请人袁X军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2014年前X军在董家塅道田村(原XX8组)有房屋1栋,收废旧棚子1处,其中房屋1栋已于2014年芦淞通用机场征地拆迁被征收。据时任村书记袁雄辉反映,袁X军2014年房屋被征收时分配有安置房两套和部分补偿金。

二、针对申请人袁X军现住房合法性问题

根据2023年3月9日,芦淞区自然资源局给城管局《对于请求认定芦淞区董家塅街道道田村、百井村XXX等五户涉嫌违建的函》复函所述:“区自然资源局经核实后作出如下回复:

1.该5户6处将建(构)筑物属于非法用地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该5户6处建(构)筑物建设在芦淞机场发展预留用地范围内,并严重制约芦淞机场后续发展空间,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城市规划。”

申请人袁X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

三、针对申请人袁X军反映的机场周边违建比比皆是的问题

对于机场周边违建,相关职能部门将会依法陆续进行拆除。

综上,答辩人对申请人袁X军违法情形的认定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株芦城限拆决字〔2023〕DJCW13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接上级交办,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建筑物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XX村XXX组1栋1层自建的砖混结构居住房,面积416.48平方米。被申请人依据现场勘验笔录、芦淞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请求认定芦淞区董家段街道道田村、百井村邓XX等五户涉嫌违建的函》的回函、询问笔录、集体讨论记录等,认为申请人自建的砖混结构居住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株芦城限拆决字〔2023〕DJCW13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芦淞区自然资源局《回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通知》(株发〔2017〕19号),被申请人具有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现场勘验、询问等收集了证据,证实申请人违法建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芦城限拆决字〔2023〕DJCW13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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