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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政复字(202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20浏览次数:来源:区司法局作者:区司法局 字体[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芦政复字(20238

 申请人:X军,男,汉族,19XX3月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XXXXXX3214,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XXXXX017号附2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唐勋,局长

申请人X军因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2023228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本机关2023228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X军称:

我现居住的房子位于董家塅办事处XXXXX组,但我的房子是在2015年征收前就已建,现在城管局要求我拆除,我不服。

一是像我们这样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在农村比比皆是,只要求我们拆除,于理不公;二是即使因特殊原因要拆除,也要使我们心服口服。故请求撤销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株芦城执罚决字〔2022〕DJCW12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辩称:

X军于1997年8月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XX村XXX自建的砖混结构居住房1栋1层,面积412平米,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有证据:1.株洲市芦淞区自然资源局在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盖章签字认可意见书,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2.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照片。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XXXXX1栋1层自建的砖混结构居住房,面积412平米。被申请人依据芦淞区自然资源局在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排查“一户一档”登记表的认定意见,确认该建筑为违法建筑,于2023年1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株芦城执罚决字〔2022〕DJCW12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董家塅街道罗塘村段家湾组擅自搭建的一栋一层占地面积412平方米、砖混结构建筑物。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用于不同的时间和规划区域,没有对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以及所处的规划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就无法准确适用该法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对建筑物的具体建设时间以及建筑时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规划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芦城执罚决字〔2022〕DJCW1200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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