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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1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03484234863
《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418833138027C
样品名称:芹菜(付菜)
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11月4日
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5mg/kg
实测值:0.74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银英蔬菜配送中心(胡银英)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西海农贸市场一楼蔬菜区H04号摊位
承检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2月5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从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菜农蔬果配送中心购进了“芹菜(付菜)”在其经营场作销售,查实了当事人销售的“芹菜(付菜)”(20251104批次)的进货来源及进货价格。现已查实的涉案批次“芹菜(付菜)”销售额为28.6元,货值金额计193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芹菜(付菜)”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标准的事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12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付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