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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430200565831086ZX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11103
样品名称:白萝卜
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08月22日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0.01mg/kg
实测值:0.063mg/kg
2.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大汉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希尔顿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9月18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检的水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从供货者“株洲市芦淞区小波蔬菜商行”订购6kg“白萝卜”(20250822批次)食品原料,采购单价3.00元/kg,采购款计18.00元。采购涉案食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经营资质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而后在其经营场所准备将涉案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经营。上述涉案食品原料的采购款共计13.20元。现核实查明的销售额共计1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