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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5年第21号

更新时间:2025-11-1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样单》编号:XBJ25430203484233539

《检验报告》编号:A2250418833126008C

样品名称:线椒

购进日期/批号:2025-09-16

不合格项目:啶虫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2mg/kg

实测值:0.51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二中枫溪学校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溪五路99号

承检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二中枫溪学校采购25kg“线椒”(20250916批次)食品原料,采购单价12.36元/kg,采购款计309.00元,而后在其单位食堂准备作为配菜加工成食品经营。该批“线椒”已全部作为配菜加工成食品经营(其中2.33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品原料啶虫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殖环节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时已索取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于处罚,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