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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03484231773
《检验报告》编号:№: A2250418833104002C
样品名称:干野山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06月07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标准值:不得使用
实测值:2.28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阿英干货商行(文春英)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西海农贸市场二楼干椒区V02号
承检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月21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检的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6月5日从长沙市通过电话采购“干野山椒”(20250607批次)食品,采购数量不详,采购单价不详,而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经营,销售单价不定。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经营资质材料和进货凭证等资料。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无涉案批次食品。已查明,涉案批次食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自述无销售记录,能查明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计4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干野山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无证据证明系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干野山椒和采购干野山椒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