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更新时间:2025-09-2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418833103007C
产品名称:小台芒(果)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规 格:/
生产单位:株洲市芦淞区叶斌水果店(叶斌荣)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卫生胡同27号中兴大厦一楼101-2号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的小台芒(果)。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从供货者天元区静怡果业采购3件(带框约84斤,净果为72斤)“小台芒(果)”(2025年6月16日批次)初级产品(以下称涉案食用农产品),采购单价3.70元/斤,采购款共计310.00元,而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除抽样的外,其余的“小台芒(果)”均已在门店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6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批次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通知,未召回到涉检产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为,种植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台芒(果)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