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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2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430200565830828ZX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10845
样品名称:螺丝椒(辣椒)
规 格:6.8Kg
生产日期/批号:2025-06-24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噻虫胺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21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华逸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贺家土街道建设中路356号配电综合楼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螺丝椒(辣椒)”已作为食品配料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华逸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采购的“螺丝椒(辣椒)”共计20Kg,采购单价5.20元/Kg,采购款合计104.00元,该批次“螺丝椒(辣椒)”食用农产品,除抽检用的6.80Kg剩余部分已全部作为食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在案发后立即通知供货者,并进行了整改。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