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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01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430200565830878
《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0892
样品名称:桂味荔枝
购进日期/批号:2025-07-01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1mg/kg
实测值:0.23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琼燕生鲜店(吴琼燕)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董家塅高科园南越厂房临街一楼门面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琼燕生鲜店(吴琼燕)购进13kg“桂味荔枝”(2025年7月1日批次)食用农产品,采购单价10.00元/kg,采购款共计130.0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批“桂味荔枝”已销售13kg(其中5.212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殖环节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