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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3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XBJ25430203569533955
《检验报告》编号:№: FJ2503119
样品名称:牛蛙
规 格:散装
生产日期/批号:2025-3-12
不合格项目:“牛蛙”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恩诺沙星的标准指标≤100μg/kg
实测值:恩诺沙星为625μ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鑫衣卫海鲜水产店(陈鹏辉)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枫溪大道与服饰二路交汇处城发津枫庭苑1栋206号商铺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从供货者“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胜世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牛蛙12斤(6KG),至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4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