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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样单》编号:XBJ25430203569533991
《检验报告》编号: FJ2503128
样品名称:芒果
购进日期/批号:2025-03-10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04mg/kg
实测值:0.085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芳香果园水果店(阳华)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209号厂房205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芳香果园水果店所购进5 kg“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3月10日)食用农产品,购进价9.00元/kg,购货款45.0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批“芒果”已销售5KG(其中2.05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殖环节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5年4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