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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545408
《检验报告》编号:№:FJ2415868
样品名称:“茄子”
生产日期/批号:2024-09-24批次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
实测值:0.0625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旭哥做的鱼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谭家段村谭家段组24号黄勇私宅
进购单位名称:芦淞区尚好佳特色食材店
进购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百江农贸市场一楼A1-3号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芦淞区旭哥做的鱼餐饮店所采购的“茄子”(2024-09-24批次)共计3.15公斤,购进价3.5元/斤,购货款共计20.5元,(商家优惠2元)已全部做为食品原材料加工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单位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