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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5年第1号

更新时间:2025-01-1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545408

《检验报告》编号:FJ2415868

样品名称:“茄子”

生产日期/批号:2024-09-24批次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

实测值:0.0625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旭哥做的鱼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谭家段村谭家段组24号黄勇私宅

进购单位名称:芦淞区尚好佳特色食材店

进购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百江农贸市场一楼A1-3号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芦淞区旭哥做的鱼餐饮店所采购的“茄子”(2024-09-24批次)共计3.15公斤,购进价3.5元/斤,购货款共计20.5元,(商家优惠2元)已全部做为食品原材料加工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单位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