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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4年第34号

更新时间:2024-12-0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613535343

《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80918014

样品名称:鲈鱼

生产日期/批号:2024-08-27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100μg/kg

实测值:128μ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益家生鲜店(宾果)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太子路736号北大资源株洲天池7栋101号

进购单位名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鑫立水产经营部(丁超)

进购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长沙市远大路402号008栋北13号

承检机构: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益家生鲜店(宾果)所采购的2024-08-27批次的鲈鱼共计8斤,购进价20.50元/斤,购货款共计164.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单位未把好进货质量关,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