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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4年第33号

更新时间:2024-11-2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521

《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565831446ZX、

样品名称:“泡泡干”

生产日期/批号:“泡泡干”:2024-08-20

不合格项目:“泡泡干”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不得使用

实测值:0.0720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浩康南航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五里墩村塘角湾路299号

购进单位名称:长沙市雨花区远华食品商行

购进单位地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中非经贸园南一栋15-16号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泡泡干”的《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30日,我单位从“长沙远华食品贸易(远华商行)”采购该批泡泡干,地址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中非经贸园南一栋15-16号,共采购1件,规格1*50袋,采购价150元/件,购货款150元。而后在我单位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5元/袋,合250元/件,抽样销售27袋,对外销售23袋,至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销售完,销售额为250元,获利100元。泡泡干的生产企业为平江县大兄妹食品厂,地址是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富民路。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销售使用涉案批次“泡泡干”,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8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