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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1521
《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565831446ZX、
样品名称:“泡泡干”
生产日期/批号:“泡泡干”:2024-08-20
不合格项目:“泡泡干”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不得使用
实测值:0.0720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浩康南航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五里墩村塘角湾路299号
购进单位名称:长沙市雨花区远华食品商行
购进单位地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中非经贸园南一栋15-16号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泡泡干”的《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30日,我单位从“长沙远华食品贸易(远华商行)”采购该批泡泡干,地址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中非经贸园南一栋15-16号,共采购1件,规格1*50袋,采购价150元/件,购货款150元。而后在我单位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5元/袋,合250元/件,抽样销售27袋,对外销售23袋,至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销售完,销售额为250元,获利100元。泡泡干的生产企业为平江县大兄妹食品厂,地址是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富民路。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销售使用涉案批次“泡泡干”,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8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