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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14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抽样单》编号: XBJ24430203569539846ZX
《检验报告》编号:No:FJ2409821
样品名称:小米椒(辣椒)
规 格:2.5kg
生产日期/批号:2024-06-24
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184mg/kg
2.《抽样单》编号: XBJ24430203569539845ZX
《检验报告》编号:No:FJ2409820
样品名称:红辣椒
规 格:2.3kg
生产日期/批号:2024-06-24
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0620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立人学校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983号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7月2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除去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小米椒、红辣椒外,其余已全部用使用完毕,没有剩余。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小米椒、红辣椒食品原料,并进行整改。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株芦市监罚告〔2024〕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