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更新时间:2024-09-0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540174
《检验报告》编号:FJ2410096
样品名称:荔枝
购进日期/批号:2024-06-26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0.1mg/kg
实测值:0.16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郭姐姐鲜果行(罗固仔)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高家坳建发综合大厦109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从“芦淞区鑫城水果批发部”采购的13.75KG涉案食用农产品,采购价18.00元/KG,购货款247.50元,而后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25.60元/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35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