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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3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537256
《检验报告》编号:No:FJ2407073
样品名称:牛蛙
生产日期/批号:2022-05-05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100μg/kg
实测值:1170μ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庆扬生鲜店(陈佳)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太子路1398号百江花园27栋101号
进购单位名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蛙府水产海鲜门市部(许为)
进购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嘉雨路302号3栋118
承检机构: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庆扬生鲜店(陈佳)所采购的2024-06-06批次的牛蛙共计60斤,购进价5.50元/斤,购货款共计33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单位未把好进货质量关,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6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