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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XBJ24430203569600167ZX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30401-0004
样品名称:筷子
规 格:800ml
消毒日期:2024-03-04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不得检出
实测值:0.0639 mg/100cm²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松子餐饮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2号大汉希尔顿国际3层01号商铺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15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对餐具清洗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对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管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4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株芦市监当罚〔2024〕2-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采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