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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00039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30101-0009
样品名称:香蕉
规 格:3.16Kg
生产日期/批号:2024-02-29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吡虫啉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0652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好又多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街道贺嘉路10号老1栋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好又多商行所购进的“香蕉”共计14箱,每箱重量因香蕉大小不一样约8至9公斤,购进价格45.00元/箱,购货款合计630.00元,该批次“香蕉”食用农产品,除抽检用的3.16Kg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香蕉”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香蕉”,在案发后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食用农产品和采购涉案“香蕉”食用农产品时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