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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00041
《检验报告》编号: FC24030201-0001
样品名称:牛蛙
购进日期/批号:2024-03-01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100ug/kg
实测值:184u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天天优选生鲜店(廖海洋)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荷叶路68德政江南世家1栋-107、-207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天天优选生鲜店所购进10 kg“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3月1日)食用农产品,购进价12.60元/公斤,购货款126.0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批“牛蛙”已销售10KG(其中4.504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养殖环节超量使用兽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