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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4年第18号

更新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00041

《检验报告》编号: FC24030201-0001

样品名称:牛蛙

购进日期/批号:2024-03-01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100ug/kg

实测值:184u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天天优选生鲜店(廖海洋)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荷叶路68德政江南世家1栋-107、-207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天天优选生鲜店所购进10 kg“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3月1日)食用农产品,购进价12.60元/公斤,购货款126.0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批“牛蛙”已销售10KG(其中4.504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养殖环节超量使用兽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