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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XBJ24430203569600010ZX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11201-0010
样品名称:生姜
规 格:2.62kg
生产日期/批号:2024-01-08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0.2mg/kg
实测值:0.3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意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999号王府星茂第五层L5111N02号商铺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7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除去抽检机构购买该批次生姜外,剩余4.3kg已全部用于菜品制作,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加工涉案“生姜”食品原料,张贴《召回公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进行整改。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株芦市监罚告〔2024〕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