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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5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30012ZX
《检验报告》编号:FC24011702-0006
样品名称:牛蛙
生产日期/批号:2024.1.16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100µg/kg
实测值:147µ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壹陆捌捌生鲜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6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牛蛙”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全部零售完毕,没有剩余。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在养殖阶段。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