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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112
《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565830217ZX
样品名称:野山椒剁椒(酱腌菜)
生产日期/批号:2023-12-05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0.1g/kg
实测值:0.171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南方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展路18号
购进单位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新帆调料商行
购进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农副产品城10栋14号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110
《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565830215ZX
样品名称:杭椒(辣椒)
生产日期/批号: 2023-12-28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087/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南方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展路18号
购进单位名称:湖南中央大厨房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购进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谷思塘组4号厂房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将“野山椒剁椒(酱腌菜)”的《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将“杭椒(辣椒)”的《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1.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农副产品城10栋14号的“长沙市雨花区新帆调料商行”购进“野山椒剁椒(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年12月5日),共购进15件,每件6瓶,每瓶2.5kg,共225kg,购进价88元/件,购货款1320元,在其单位食堂做配菜使用。除抽样10瓶外,剩余78瓶已全部使用,剩余两瓶,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扣押。2.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位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谷思塘组4号厂房的“湖南中央大厨房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杭椒(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12月28日),共购进90kg,购进价9.8元/kg,购货款882元,除抽样6.3kg外,其余均已在其单位食堂做配菜使用。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批次“野山椒剁椒(酱腌菜)”、“杭椒(辣椒)”,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