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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22901-0003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30050
样品名称:大红椒(辣椒)
生产日期/批号:2024-2-26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26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志光食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南华商场左侧南华综合商店门面1a、1b门面
购进单位名称:长沙市雨花区王建军蔬菜商行
购进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蔬菜批发市场C5栋1016-1018号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蔬菜批发市场C5栋1016-1018号的“长沙市雨花区王建军蔬菜商行”购进“大红椒(辣椒)”,共购进6kg,购进价6元/Kg,购货款36元,在其店内销售。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大红椒(辣椒)”,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3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