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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4年第6号

更新时间:2024-04-0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03569630022ZX

《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12301-0003

样品名称:罗氏虾(淡水虾)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月19日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100ug/kg

实测值:205u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铭记海鲜店(蓝晓春)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南路99号西海龙苑一楼19、20号商铺

承检机构: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2月6日,2024年2月6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从位于长沙芙蓉区马王堆光鲜水产批发市场购进罗氏虾(淡水虾)(20240119批次)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购进价不详,购货款、购货数量不详。当事人采购上述罗氏虾(淡水虾)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现核实查明的销售额共计440.0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罗氏虾(淡水虾)兽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标准的事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2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罗氏虾(淡水虾)和采购罗氏虾(淡水虾)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