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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31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30200602733706
《检验报告》编号:No:2311034664
样品名称:芹菜
规 格:2.5Kg
生产日期/批号:2023-11-07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噻虫胺 标准值:≤0.04 mg/Kg 实测值:0.13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芦淞区湘军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嘉路108号1-10号门面
承检机构: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芦淞区湘军蔬菜店所购进的“芹菜”共计5Kg、购进价格6.00元/Kg,购货款合计30.00元,该批次“芹菜”食用农产品,除抽检用的2.5Kg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芹菜”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芹菜”,在案发后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食用农产品和采购涉案“芹菜”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