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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2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931486
《检验报告》编号:JY(S)〔23-3-28-270〕
样品名称:茄子
规 格:散装
生产日期/批号:2023.8.15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标准值:小于等于0.05mg/kg
实测值:0.096 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南城小院饭店(袁亚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渣塘组
承检机构: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9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茄子”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全部作为食材加工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种植环节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食品原料和采购涉案“茄子”食品原料时未索取查验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