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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931475
《检验报告》编号:No:JY(S)〔23-3-28-265〕
样品名称:本地圆茄子
规 格:3.05Kg
生产日期/批号:2023-08-15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镉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12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新百顺生活超市供销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41号供销大厦共宵内街10号
承检机构: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本地圆茄子”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新百顺生活超市供销店所销售的“本地圆茄子”共计20Kg,销售价格2.96元/Kg,货值59.2元,该批次“本地圆茄子”已销售13.28Kg(其中3.06Kg用于抽检),剩下的6.72Kg因长虫、腐烂等原因已全部清理丢弃,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本地圆茄子”重金属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本地圆茄子”,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了消费者。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地圆茄子”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3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