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38号

更新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30200602731365

《检验报告》编号(No: 2307020161)

样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镉(以Cd计)的标准指标≤0.05mg/kg。

实测值:镉(以Cd计)实测值0.080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文生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丰园农贸大市场一楼T4-1号摊位

承检机构: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文生蔬菜店所销售的“茄子”( 20230704批次)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茄子”已销售完毕,销售额共45元。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茄子”食用农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茄子”属土壤问题,非经营者添加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和采购涉案“茄子”时未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