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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30200602731365
《检验报告》编号(No: 2307020161)
样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镉(以Cd计)的标准指标≤0.05mg/kg。
实测值:镉(以Cd计)实测值0.080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文生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丰园农贸大市场一楼T4-1号摊位
承检机构: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文生蔬菜店所销售的“茄子”( 20230704批次)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茄子”已销售完毕,销售额共45元。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茄子”食用农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茄子”属土壤问题,非经营者添加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茄子”和采购涉案“茄子”时未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