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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37号

更新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30200602731355

《检验报告》编号(No: 2307020319)

样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噻虫嗪的标准指标≤0.3mg/kg;噻虫胺的标准指标≤0.2mg/kg。

实测值:噻虫嗪实测值1.5mg/kg;噻虫胺实测值0.64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建文生鲜配送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路128号丰园农贸市场T4-29、T4-30

承检机构: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建文生鲜配送中心所销售的“生姜”( 20230704批次)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销售额共98元。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生姜”食用农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生姜”属来源携带,非经营者添加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生姜”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已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予以免于行政处罚考量。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