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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17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332113
《检验报告》编号:No:JDZL20230184
样品名称:小青椒
规 格:3Kg
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9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3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倍硫磷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14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智成银馨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80号
承检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小青椒”食品原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智成银馨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购进的“小青椒”共计3Kg,购进价10元/Kg,购货款合计30元,该批次“小青椒”食品原料,除抽检用的2Kg剩余1Kg已用于菜品配料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小青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小青椒”。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5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青椒”食品原料且采购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凭证和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零叁拾元(¥8030.00)。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