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25号

更新时间:2023-06-28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30200565830469

《检验报告》编号: SP202310336

样品名称:长豆角

购进日期/批号:2023-04-11

不合格项目: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标准值:≤0. 5mg/kg

实测值:1.1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株洲中兴针织服装厂

承检机构: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店所购进“长豆角”20公斤(购进日期2023年4月11日)食用农产品,购进价12元/公斤,购进款24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该批“长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6.07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灭蝇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