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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22号

更新时间:2023-06-2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332117

《检验报告》编号:No:JDZL20230182

样品名称:红线椒 

规 格:2Kg

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9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噻虫胺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22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彭大勺小炒黄牛肉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598号嘉园商住楼113

承检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红线椒”食品原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彭大勺小炒黄牛肉店所购进的“红线椒”共计2.5Kg,购进价20元/Kg,购货款合计50元,该批次“红线椒”食品原料,除抽检用的2Kg剩余0.5Kg已用于菜品配料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红线椒”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红线椒”。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线椒”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