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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332305
《检验报告》编号:No:JDZL20230200
样品名称:香蕉
规 格:2.84Kg
生产日期/批号:2023-03-10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噻虫胺 标准值:≤0.02 mg/Kg 实测值:0.030mg/Kg
噻虫嗪 标准值:≤0.02 mg/Kg 实测值:0.0293mg/Kg
吡虫啉 标准值:≤0.05 mg/Kg 实测值:0.0896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宏侨凯旋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1006号宏侨凯旋名门5栋第1层108号
承检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告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香蕉”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芦淞区宏桥凯旋水果店所销售的“香蕉”共计18Kg,销售价格9.98元/Kg,货值179.64元,该批次“香蕉”已销售18Kg(其中2.84Kg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香蕉”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采购涉案“香蕉”,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了消费者。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