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信息
更新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一、不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331803
《检验报告》编号:JDZL20230125
样品名称:老姜
生产日期/批号:2023-03-06
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标准值:≤0.1mg/kg
实测值:0.38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金盛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迎新村中心农贸市场B9号门面
承检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3月6日,当事人从高家坳批发市场的一摊位购进了3KG“生姜”(20230306批次)食用农产品,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该产品属于消耗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产品不合格是种植环节土壤重金属污染。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4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和采购涉案“生姜”时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销售凭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