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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2023年第12号

更新时间:2023-06-02浏览次数:来源:作者: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03569330581

《检验报告》编号:NO:JDZL20230089

样品名称:豆角(豇豆)

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2月16日

不合格项目: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标准值:≤0.05mg/kg

实测值:0.077mg/kg

被抽样单位名称:芦淞区双赢蔬菜经营部(唐备战)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西海农贸市场一楼蔬菜区H12号摊位

承检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3月28日,本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从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购进了“豆角(豇豆)”在其经营场作销售,因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豆角(豇豆)”(20230216批次)的进货来源及进货价格。现已查实的涉案批次“豆角(豇豆)”销售额为40元,货值金额计4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并进行了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不知道涉案批次“豆角(豇豆)”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标准的事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317,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豆角(豇豆)和采购豆角(豇豆)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本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